执法办案是人民法院的第一要务,如何依法保障当事人的利益是法官的职责所在。在案件办理中,应该充分把握案情,认真分析争议焦点,不仅要解决当事人诉请的法律问题,更要化解案件背后的其他法律问题,这样才能真正做到“案结事了、定纷止争”。
近日,我开庭审理并宣判一起无因管理纠纷案,通过依法审判和判后答疑,厘清了案件中涉及的劳务派遣、无因管理、第三人权益、监护、赡养等多个法律关系,化解了原被告双方的矛盾。事后,原被告双方均服判息诉,原告宜宾市某公共交通有限公司精心制作了一面“公正廉洁 司法为民”的锦旗送到法院。
2011年8月,段某某由宜宾市某综合服务有限公司劳务派遣至宜宾市某公共交通有限公司处担任公交车驾驶员。2015年6月18日,段某某因突发疾病送入宜宾市第三人民医院治疗,虽于2015年8月31日出院,但已处于瘫痪状态,生活无法自理。其儿子段某将段某某接出院后,于2016年7月12日将其遗弃在公司办公室后离去。
宜宾市某公共交通有限公司报案并联系宜宾市某综合服务有限公司后无果,无奈且出于人道主义考虑,将段某某送至宜宾市翠屏区长寿园,并为其垫付了 2016年7月12日至2016年12月12日的护理费用。
2019年5月15日,经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判决书》正式确定被告段某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且认定被告段某系被告段某某的法定监护人且具有法定的赡养义务。
因被告段某某、段某长期拖欠在长寿园的护理费用,宜宾市翠屏区长寿园将宜宾市某公共交通有限公司起诉至法院。经法院调解,宜宾市某公共交通有限公司先行垫付2016年12月13日至2020年2月12日止在宜宾市翠屏区长寿园的各项费用104931.91元。此后,因宜宾市翠屏区长寿园多次催缴费用,宜宾市某公共交通有限公司将原告段某某、段某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决被告段某某、段某立即偿还原告垫付的2016年7月12日至2020年2月12日期间段某某在翠屏区长寿园的护理等费用116659.91元以及后期垫付的费用37699.9元共计154359.81元。
受理案件后,我颇为担忧,段某某被遗弃在养老院,费用问题无法解决,将导致其无人照顾,怎么办?宜宾市某公共交通有限公司已经垫付的费用怎么追偿?多方联系被告无果,案件一时陷入僵局。
但是,我没有放弃,在公告送达法律文书、多次到被告原住址及供职单位、养老院走访后,终于联系到了被告。经过释法明理和耐心劝导后,被告段某从攀枝花回宜宾参与诉讼。
通过认真调查,我了解到,案件背后还有隐情。原来,段某某入院之前,在驾驶公交车过程中曾被醉酒乘客殴打入院。段某认为,父亲再次入院与被人殴打有关,应认定为工伤,其护理费等费用应由宜宾市某公共交通有限公司承当。宜宾市某公共交通有限公司认为,事件发生后,公安派出所委托鉴定,段某某昏迷入院是自身疾病引发,与被打无关,不属于工伤。双方各执一词,导致矛盾激化,水火不容。此外,段某领取了其父亲房屋拆迁款等款项。
针对原被告争议焦点,我多次向双方释明法律规定,讲清利害关系,引导双方心平气和地参与诉讼。通过开庭审理,我认为,原告公交公司无照顾管理段某某的法定或约定义务,但为保障段某某的基本生存权利及相关合法权益,将段某某安置到养老院进行专业看护并支付相关费用,其行为属于无因管理。被告段某某为直接受益人、被告段某作为监护人应尽照顾管理的义务亦为受益人,原告有权要求二被告偿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因此,我依法作出判决,被告段某某、段某支付原告宜宾市某公共交通有限公司垫付的各项费用154359.81元。
宣判后,我又进行了判后答疑,解答了段某一直耿耿于怀的父亲未鉴定为工伤的问题。通过耐心细致的工作,宜宾市某公共交通有限公司也启动了救助程序,免除了应由段某给付的各项费用154359.81元,并为段某某办理了退休手续,使段某某每月可以领到退休金3000余元。
判决生效后,原被告双方均未上诉,双方的矛盾得到了实质性化解。段某将段某某从宜宾市翠屏区长寿园处接走,并表示一定尽到监护和赡养义务。至此,我悬着的心终于放了下来。
(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 杨冰涛 彭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