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四川省屏山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一起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案,一审以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分别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二万;罗某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一万元;黄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王某得知出售信用卡信息可从中获利,遂向被告人罗某、黄某提出收买信用卡及配套U盾、手机卡、密码器等信息资料,让罗某、黄某向他人收买银行卡配套信息贩卖给自己再转卖出去从中获利。2020年7月至10月期间,罗某以低价向罗某某等3人收买到3套信用卡信息,以每条1500元的价格卖给王某,从中获利;又以500元向罗某某收买到1套信用卡信息,后以每套1800元的价格卖给被告人曾某使用。黄某以600元向尹某收买到1套信用卡信息,以每条1500元的价格卖给王某。王某前往广东省茂名市,以每套4500元的价格将罗某的信用卡信息连同自己名下的1套信用卡信息卖与他人。
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罗某、黄某为谋取非法利益,收买、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足以使他人以持卡人名义进行交易,均构成了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综合考虑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及认罪、悔罪态度等,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提示: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除了损害信用卡实际持卡人本人的利益,还极易滋生其他方面的犯罪,如洗钱、贩毒、网络诈骗等。根据法律规定,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资料,涉及信用卡一张以上的就构成犯罪,五张以上的可能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
(李晓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