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并宣判一起无因管理纠纷案,通过依法审判和判后答疑,化解了原被告双方的矛盾,促使被告从养老院接走了无行为能力的段某某,让段某某有人照顾。事后,宜宾市某公共交通有限公司精心制作了一面锦旗送到该院,向办案法官杨冰涛表示感谢。
2011年8月,段某某由宜宾市便民综合服务有限公司劳务派遣至宜宾市某公共交通有限公司处担任公交车驾驶员。2015年6月18日,段某某因突发疾病送入宜宾市第三人民医院治疗,虽于2015年8月31日出院,但已处于瘫痪状态,生活无法自理。其监护人段某将段某某接出院后,于2016年7月12日将其遗弃在办公室后离去。
宜宾市某公共交通有限公司报案并联系宜宾市便民综合服务有限公司后无果,无奈且出于人道主义考虑,将段某某送至宜宾市翠屏区长寿园,并为其垫付了 2016年7月12日至2016年12月12日的费用。而后,因宜宾市翠屏区长寿园多次催缴费用,宜宾市某公共交通有限公司将原告将段某某、段某诉至法院。
受理案件后,承办法官忧心忡忡,段某某被遗弃在养老院,费用问题无法解决,将导致其无人照顾,生活凄凉。怎么办?宜宾市某公共交通有限公司处于人道主义,已经垫付的费用怎么追偿?被告找寻无果,案件陷入僵局。承办法官没有放弃,在公告送达法律文书、多次到被告原住址及供职单位、养老院走访后,终于联系到被告。通过释法明理、耐心劝导和告知其行为涉嫌遗弃罪后,被告段某从攀枝花回宜参与诉讼。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法律规定,没有法定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由此支付的必要费用。被告段某某突发疾病导致神志不清、生活不能自理,虽经治疗但仍未好转,被本院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被告段某作为其家人、监护人拒绝照顾管理段某某,甚至将其随意放置在原告公交公司处便自行离去,未履行照顾、监护的义务,其行为确属不当。原告公交公司无照顾管理段某某的法定或约定义务,但为保障段某某的基本生存权利及相关合法权益,将段某某安置到养老院进行专业看护并支付相关费用,其行为属于无因管理。被告段某某为直接受益人、被告段某作为监护人应尽照顾管理的义务亦为受益人,原告有权要求二被告偿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
法院作出判决,被告段某某、段某支付原告宜宾市某公共交通有限公司垫付的各项费用154359.81元。宣判后,承办法官进行了判后答疑,解答了段某提出的法律疑问,化解了双方的矛盾。
判决生效后,段某将段某某从养老院处接走,并积极与原告就履行还款义务达成了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