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4月,年逾九旬的勾某芳向资中县法院申请执行其女吕某华赡养款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及时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吕某华收到通知书后立即履行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支付赡养费3910元,并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以及执行费50元。
执行中,承办法官积极联系被执行人,告知履行支付赡养款既是伦理道德义务,也是法律义务。后来,吕某华之女朱某向本院联系,愿意替代其履行义务。
考虑到申请执行人勾某芳年逾九旬,现生病居住在内江市城区其子吕某谷家中,如要求其到本院申领案款不方便,加之勾某芳与吕某华母女关系紧张,多年来吕某华支付赡养费不积极主动,承办法官于2021年4月25日带领朱某到勾某芳现居住地履行赡养费案款。
通过承办法官耐心仔细的劝解工作,朱某表示,一定按时主动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勾某芳表示非常感谢。承办法官上门为民办实事行为,既做到案结事了,又修复了亲情关系。(韩 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