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过法官的普法,让我知道未满16周岁的小孩骑电瓶车是违反交通法规的,以后我会加强对小孩的教育与管理,在他成年以前,不会再让他做这类危险的事了。我马上去取钱,立即赔付。”母某乙感慨地说道。
“我认同法官这个说法,愿意与对方达成和解。”原告谢某某对法官说。
这是筠连县人民法庭开展巡回审判,发生在筠连县筠连镇玉壶社区的一幕,原、被告均对法官提出的调解建议表示认同。
案情回顾:2020年8月,母某甲(未满16岁)驾驶电瓶车(超标电动自行车)在筠连镇学士路处与谢某某所驾人力三轮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受损及谢某某受伤的交通事故,谢某某被送往医院治疗31天后出院。此次事故经筠连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母某甲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谢某某无责任。谢某某出院后,就赔偿事宜与母某甲的父母多次协商未果,遂将母某甲及其父母诉至筠连县法院。
筠连县法院受理本案后,承办法官考虑到原、被告双方属于同一社区居民,开展巡回审判更有利于矛盾解决,同时可以通过普法宣传让群众知道未成年人驾驶电瓶车的危害性,决定于4月27日组织原、被告双方到社区开展调解工作。最终,本案在社区工作人员的协助下得以调解结案,出现了文前的一幕。
今年来,筠连县法院积极开展“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将巡回审判开进社区、学校、乡村,通过以案说法,开展未成年人保护、防止校园欺凌、交通法规普及等方面的法治宣传,取得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法官普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规定:在道路上驾驶自行车、三轮车、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 驾驶自行车、三轮车必须年满12周岁;
2. 驾驶电动自行车和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必须年满16周岁;
3. 不得醉酒驾驶;
4. 转弯前应当减速慢行,伸手示意,不得突然猛拐,超越前车时不得妨碍被超越的车辆行驶;
5. 不得牵引、攀扶车辆或者被其他车辆牵引,不得双手离把或者手中持物;
6. 不得扶身并行、互相追逐或者曲折竞驶;
7. 不得在道路上骑独轮自行车或者2人以上骑行的自行车;
8. 非下肢残疾的人不得驾驶残疾人机动轮椅车;
9. 自行车、三轮车不得加装动力装置;
10. 不得在道路上学习驾驶非机动车。
(四川省筠连县人民法院 古静 付泽勋 王正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