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某与资中县公安局太平派出所姓名变更登记案
■■基本案情■■
2019年11月5日,原告张某某以姓名谐音从小被人恶意取绰号,给其工作生活造成不良影响为由,向被告资中县公安局太平派出所申请变更姓名。2019年11月8日,被告资中县太平派出所口头告知原告,其更名申请因不符合条件而不予受理,并于同年11月15日出具了书面告知书,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原告不服该处理意见,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履行为原告变更姓名登记的法定职责。
■■裁判结果■■
资中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张某某在向资中县公安局太平派出所申请变更姓名登记时系成年人,其要求变更姓名的理由不符合有关法规规定的条件,且原告未提供证据证明继续使用现用名会对今后的生活造成影响,故资中县公安局太平派出对原告要求变更姓名的申请作出不予受理的处理意见并无不当。故判决:驳回原告张某某的诉讼请求。
一审宣判后,张某某提起上诉。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义■■
俗话说“行不更名,坐不改姓”。法律赋予了公民决定、使用、变更自己姓名或允许他人使用自己姓名的权利,但成年人的姓名变更关系到身份证件使用、信用体系等日常生活的方方面面,随意变更不仅影响社会治理和自身权益的实现,还可能对利害关系人实现其合法权益造成不利影响,故姓名的变更应严格依法依规办理。根据四川省的相关规定,成年人申请变更姓名应向户籍登记机关申请,并提供相应证据证明符合其姓名或者姓名的谐音违背公序良俗,或名字中含有生冷僻字等条件,户籍登记机关才能受理申请并予以变更。本案当事人申请姓名变更并不符合相关条件,故未能得到支持。该判决有利于引导广大群众正确认识姓名权,依法行使变更姓名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