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6日上午,隆昌市人民法院行政庭法官郑富莲成功调解一起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得到双方当事人一致好评。
被告叶某某驾驶的摩托车未按规定让行,与原告李某某驾驶的小型客车在金鹅街道路段发生刮擦,造成原告机动车受损。隆昌市公安局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负主要责任,但被告拒不履行给付义务。万般无奈之下,原告为维护合法权益,将被告叶某某诉至隆昌市法院。
本院受理案件后,承办法官了解到被告叶某某驾驶的摩托车购买有机动车强制责任险,但由于年纪大、文化水平较低,缺乏相关经验,在事故发生时并未向保险公司报案。承办法官立即联系保险公司核实情况,经核查发现,被告错误购买了险种(非机动车购买了机动车强制险)且无驾驶证,属于保险公司免赔情况。被告叶某某得知后,情绪一度失控。承办法官耐心劝慰,并释法明理,促使被告认识到自己买错了险种又没有驾驶证,确实是属于保险免赔情况,根据交警队的责任划分,自己确实应该赔偿原告的修车费。被告表示愿意履行义务进行赔付。同时,承办法官对原告李某某进行劝说,在了解被告的实际情况后,原告对被告表示谅解,并自愿承担一部分修车费用。
最终,原、被告双方当庭调解达成一致意见,握手言和。(李育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