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峨眉山市法院在审理原告周某与被告杜某、第三人梁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告杜某存在违反法院保全裁定书事项的行为。对此,峨眉山市法院发出了2021年首份司法惩戒决定书,对杜某依法作出罚款处罚。
原告周某于2020年4月9日向峨眉山市法院提出申请财产保全,次日法院作出保全裁定,其中包含对库存砂石料及设施设备进行查封。案外人四川某公司项目部于2020年6月11日以法院对库存砂石料的查封影响高速公路建设为由,请求变更保全措施,遂2020年6月15日法院作出变更保全裁定,改为查封砂石料只能定向销售四川某公司项目部。后经原告周某与被告杜某协商同意,法院于2020年10月16日作出裁定,准许杜某某将查封砂石料(除供应四川某公司项目部以外的砂石)用于定向销售给张某、刘某、林某。然而,在同年10月12日,被告杜某私自向张某出售已被法院查封的米石,净重31.94吨。
峨眉山市法院审理认为,虽然米石货款已经由张某于买受当日打至本院冻结的银行账户,货款未流失,但是杜某私自向案外人张某出售查封米石的行为,已经违反了法院作出的保全裁定,依法应给予杜某司法惩戒。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决定对杜某罚款5000元。
诉讼保全是法院在利害关系人起诉前或者当事人起诉后,为保障将来的生效判决能够得到执行或者避免财产遭受损失,对当事人的财产或者争议的标的物,采取限制当事人处分的一种强制性措施。峨眉山市法院立足本职工作,对违反保全裁定、变卖已被查封财产的当事人依法给予惩戒,发现一起查处一起,为构建诚信社会提供了有力司法保障。
(峨眉山市人民法院 程梦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