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魏某系货车司机,经营大货车,被告于2018年6月请原告为其运输石料,起止地叙永至泸州,运费共计16365元,期间被告仅支付原告1355元,余款15010元至今未支付,并收走原告运输票据。经原告多次催收无果,特诉至法院。叙永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7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进行了审理。经法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被告泸州市某有限责任公司尚欠原告魏某运输款15010元,被告泸州市某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12月1日前支付给原告魏某。
法律文书生效后,被告迟迟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原告只能向叙永法院执行局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局干警办理此案后,迅速联系到被执行人泸州市某有限责任公司的法人张某,张某口头上答应一定尽快归还欠款,但却是归还了一小部分后就再无动静,执行干警多次联系张某,耐心劝导张某,讲明不履行义务将承担的法律后果,并从各方面向其施压。最终,在执行干警反复的耐心解释和劝导下,终于将全部案款履行完毕。
执行案件的执结,不仅仅是通过冻结、扣划、拘留等强制措施的“刀光剑影”,也有耐心劝导、苦口婆心的“柔情攻势”,只有找好突破口,才能更好的保障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为人民群众服好务。
(叙永县人民法院 冯楷 殷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