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四川省叙永县人民法院执行局赵云法官一行深入合乐苗族乡石梁村处理肖某明、郭某珍和刘某贵、郭某学排除妨碍、恢复原状一案。
2005年,被告郭某学电话联系原告郭某珍称因修建住房需要占用其土地,双方随即在电话里协商转让事宜,直到2010年12月24日,原、被告才将双方的口头协商内容落实到协议里,并签订了转让协议。2019年原告听说政府规划建设的水库要占用自己的承包耕地,遂从新疆赶回,发现2016年被告修建养殖场时,擅自扩大使用原告的耕地面积389.15平方米。原告为此多次找被告协商未果,遂开始到乡镇、国土局等部门反映,寻求解决途径,但被告拒绝接受各部门提出的解决方案,原告出于无奈向叙永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将土地恢复原貌。
肖某明、郭某珍和刘某贵、郭某学排除妨碍、恢复原状一案经判决生效后,被执行人刘某贵、郭某学未在规定期限内履行相应义务,申请执行人肖某明、郭某珍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法官前期已告知被执行人将违法修建的猪圈拆除,且将圈舍里面的猪卖掉。限定期限已到期,被执行人虽已将大部分猪卖掉,却未自行拆除猪圈并将最后一只猪圈养在其中。执行法官和当事人双方积极协商沟通,并在乡镇干部的见证下实地查看现场,测算总面积,按照总面积恢复法律文书载明的190. 95平方米的土地。经被执行人同意,拆除废料由法院依法处理,拆除费用由被执行人刘某贵、郭某学承担。下一步,大型机器设备将进场将违法修建的猪圈进行拆除,并恢复耕地原状。
(叙永县人民法院 吴青芯 和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