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叙永法院马岭法庭受理了一起租赁合同纠纷案,2019年9月28日,因叙永县江门镇九江村8社11户村民决定修建林区公路,被告黄金某、黄清某、陶某富租用原告胡某宇的挖掘机进林区修建公路,约定挖掘机租赁费为每小时220元,2019年11月公路修建完后,经双方结算,挖掘机租赁费共计84288元。
三被告和另外两户村民按照自己的山林面积和工时支付了原告相应的费用,但另外六户村民因原被告未与其协商一致,拒绝支付剩余39744元。原告数次催收未果,故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决。开庭审理后,马岭法庭邀请村社干部,司法所,江门政府等部门进行调解,最终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
(叙永法院 李相军 侯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