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14年4月11日,威远县鑫美投资咨询有限公司起诉翁某某、陈某某、龚某某、刘某某共同返回借款25万元,并提出诉前财产保全,依法查封陈某某位于威远县严陵镇高笋街83号的商业用房。被告人翁某某、陈某某为保住该商业用房不被执行,在被告人张某某的提议下,陈某某向被告人吴某某出具50万元的虚假借条,被告人吴某、夏某作出拥有其中10万元和15万元份额的虚假证明。后吴某某委托张某某为代理人提起诉讼,骗取法院调解书。之后吴某某多次申请强制执行,因无执行条件未果,后案发。
■■裁判结果■■
威远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某、翁某某、张某某、吴某某、吴某、夏某共同实施虚构债权债务关系的虚假诉讼,逃避合法债务,数额巨大,已构成诈骗罪,应予刑罚处罚,且属共同犯罪。对被告人陈某某、翁某某、张某某、吴某某、吴某、夏某分别判处一年至二年不等有期徒刑,缓刑一年六个月至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至三万元。
一审宣判后,本案在法定期间内没有抗诉、上诉。一审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义■■
该案是一起当事人恶意串通,通过虚构债务进行虚假诉讼从而逃避债务的案件,虚假诉讼不仅损害了虚假诉讼当事人的其他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也是借用国家司法权,骗取人民法院的裁判文书,破坏国家正常司法秩序的行为。本案中,陈某某、翁某某伙同他人以虚假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骗取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执行裁定书,借以逃避合法债务,妨害司法秩序并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应以诈骗罪追究陈某某等人的刑事责任。法院加大对虚假诉讼的打击力度,不仅使其他权利人因虚假诉讼民事裁判受损的权益得到法律保护,也有力震慑了此类严重损害司法权威的行为,有利于优化诉讼环境,引导民众提高对虚假诉讼违法性的认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