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被告人彭某某、李某某、曾某三人共同出资成立隆昌奎儿串串香店,工商登记经营者为彭某某,实际经营者为彭某某、李某某、曾某。为节约成本,获取非法利益,三被告人共同商议回收顾客食用过的火锅废油熬制成“老油”再销售给顾客食用,三被告人遂将顾客食用过的火锅废油进行回收、提炼,由被告人彭某某加工制成“老油”,并将制作的“老油”掺入到新油中供顾客食用,该店从2019年9月27日到10月10日被隆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获期间,共销售掺入了“老油”的锅底421份,销售金额为10420.51元。经检测,隆昌奎儿串串香店内被查获的掺入了“老油”的火锅油中含有合成辣椒素、二氢辣椒素、天然辣椒素,辣椒素含量ug/kg,实测值为1.27×105。
■■裁判结果■■
隆昌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彭某某、李某某、曾某违反食品安全管理法规,共谋利用餐厨废弃油脂加工成“食用油”,销售给顾客食用,其行为触犯了刑律,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同时,三被告人的行为侵害了不特定消费者的生命健康权,破坏了食品消费市场安全和秩序,损害了公共利益,构成民事侵权。根据案件具体情节和被告人悔罪表现,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依法判处彭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判处李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判处曾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并判决三被告人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不得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通过四川法治报向社会公众公开赔礼道歉。
一审宣判后,本案在法定期间内没有抗诉、上诉。一审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义■■
食品安全一直是人民群众关注的热点问题,“地沟油”系用废弃油脂、餐厨垃圾等回收后加工提炼而成的非食品原料,一般含有大量危害人体健康的有毒物质,必须严厉打击用“地沟油”生产、加工食用油的违法犯罪行为。本案中,彭某某、李某某、曾某利用餐厨废弃油脂加工成“食用油”进行销售,三人的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且严重危及不特定众多消费者的人身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本案判决对“地沟油”犯罪依法从严惩处,不仅警示和威慑了食品经营者,要求其严格守法经营,也有力维护了食品消费市场秩序和广大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