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峨眉法院成功调解了一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有效化解了双方当事人的矛盾,最大限度实现了“案结、事了、人和”。
据了解,被告恒某劳务公司系峨眉某建筑工程的劳务单位,被告王某辉、王某军从该劳务公司处承包了上述工程劳务,并安排原告赵某到该建筑工地从事拆模工作。在工作过程中,赵某意外从钢管架6米高处摔落受伤,经检查,赵某胸1、2、3、4椎体压缩性骨折,鉴定后评定为九级伤残,产生住院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等共计20万余元。事发后,被告王某辉垫付医疗费2万余元,但双方就其余赔偿事项及金额存在分歧,故原告诉至法院。
峨眉法院峨山法庭在受理该案件后,承办法官认真分析案情,认为原被告双方虽就赔偿金额存在分歧,但本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尚有可调解余地。于是法官多次联系原被告,努力做其思想工作,在了解到原被告均有调解的意向后,办案法官趁热打铁,迅速组织原被告双方来到法院进行庭前调解,通过释明法理、晓以利弊,在法官的引导和调解下,双方均表示愿意退让一步,最终达成一致意见:由被告王某辉、王某军、恒某劳务公司向原告赵某支付因其提供劳务受伤的人身损害赔偿金共计13万元(已扣除前期垫付的医疗费及生活费),案件成功调解结案。
司法作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是保障农民工权益的重要途径。本案的成功调解,不仅缩短了原告拿到赔偿款的时间,充分保障了农民工的人身权益,还令双方矛盾得到有效化解,社会关系得以平复,为快速、高效、实质性解决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件起到了良好示范作用。
(峨眉山市人民法院 程梦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