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叙永法院受理了一起不当得利纠纷案,原告黄某诉称:2012年至今,被告周某与第三人胡某长期保持着不正当的男女关系。在此期间,第三人在未经原告同意且原告不知情的情形下,陆陆续续赠与了被告65090元。原告认为,第三人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被告,这种赠与行为违反了社会公德及公序良俗原则,应当认定是无效的,故请求被告对上述款项进行返还。
叙永法院经审理后,认定以下事实:原告黄某与第三人胡某系夫妻关系,于2005年2月16日登记结婚。在原告黄某与第三人胡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被告周某与第三人胡某于2012年开始长期保持着不正当的男女关系,在2018年2月1日至2019年8月8日期间,第三人胡某通过微信向被告周某转帐共计85090元。第三人胡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频繁与被告之间进行转账交易,将夫妻共同财产擅自赠予婚外第三者即被告,该行为不但有违公序良俗,并且损害了夫妻的共同利益,现原告作为受侵害的一方向本院提请该赠与行为无效,其诉讼请求应当予以支持。被告抗辩称其中只有2753元系第三人赠与,其余金额为第三人与他人经营火锅店的开支,但其未向法庭提交相应证据且与被告的陈述中已于2016年主动向第三人提出分手相矛盾,该转账记录发生在2018年至2019年期间,被告在知晓第三人已婚的情形下仍频繁地接受第三人的微信转账交易行为,第三人经本院合法传唤后未到庭参与庭审答辩,自愿放弃其相关诉讼权利,第三人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被告,损害了原告的财产权益,被告的抗辩理由没有法律依据,故叙永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将从第三人胡某处取得的不当利益予以返还。
(叙永法院 刘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