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双方于2019年4月22日签订某餐馆装修合同,该合同工程款318000元,后被执行人林某分期偿还了部分欠款,经申请执行人泸州市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多次催收,被执行人林某承诺在2020年农历正月十五将剩下的48000元工程款及工程增项款50500元支付给申请执行人,但被执行人未按照约定履行。为维护自身合法利益,申请执行人泸州市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至法院,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被执行人林某尚欠申请执行人泸州市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修工程尾款50500元,被执行人林某自愿于2020年10月15日之前一次性支付给申请执行人泸州市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欠款50500元。法律文书生效后,被执行人林某仍然没有履行相应的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泸州市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遂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法官接到本案后,了解到本案涉及的装修合同实际上是申请人泸州市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某餐馆之间产生的,但签订合同时,是由林某一个人签字,所以申请人只能起诉被执行人林某,执行法官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相应的法律文书,也对被执行人林某名下银行存款、房产土地、车辆登记等可执行财产进行了查询,并询问了被执行人的详细情况,被执行人林某表示自己暂无足够的财产进行偿还,但自己会和餐馆股东协商,想办法履行义务,执行法官认真了解了被执行人的情况,也积极联系申请人进行协调,在执行法官的调解下,申请人同意给被执行人一点时间凑钱偿还。
在执行法官的督促下,被执行人林某积极与餐馆其他股东协商,变卖自己名下可以变卖的资产,最终在规定时间内,将案款凑齐全数偿还给申请人,本案执行终于画上圆满的句号。
(叙永县人民法院 殷帆 谢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