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谢谢你们了,这么快就帮我执行到了购车款。”杜某某在办理领款手续时激动地对执行法官说。
2020年7月4日,杜某某经人介绍以102800元的价格向陈某某、胡某某、筠连县某商贸公司购买了一辆二手奔驰轿车,杜某某为购买该车向银行按揭贷款,办理了云南牌照并购买了保险。不久,杜某某发现购买的二手奔驰轿车系泡水车,发动机存在问题,遂诉至筠连县人民法院。经依法审理后,筠连县法院作出判决:陈某某、胡某某、筠连县某商贸公司支付杜某某购车款、保险费、车辆维修检测费、车辆评估费、交通费共计107983.03元,杜某某向陈某某、胡某某、筠连县某商贸公司退还奔驰轿车。
判决生效后,杜某某于2021年2月5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法官充分了解案情和当事人意见后,发现执行的难点是具体如何退钱退车的问题。申请执行人杜某某提出无力偿还车辆抵押贷款,要求被执行人先退钱。被执行人提出申请执行人杜某某先退还车辆、解除抵押、协助办理车辆过户手续后再付款,并要求申请执行人杜某某承担使用期间对车辆造成的磨损费用。由于双方当事人意见分歧较大,本案执行一度陷入困境。执行法官从情理、法理、诚信经营、强制执行的后果等多个方面进行教育引导,提出折中处理方案,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三次座谈,缓和双方对立情绪,促使双方逐渐达成一致处理意见。在执行法官的监管和督促下,被执行人陈某某、胡某某、筠连县某商贸公司向法院交纳了全部案款107983.03元,从该款中偿还申请执行人杜某某尚差欠的车辆按揭贷款57144元,申请执行人杜某某退还奔驰轿车,从云南昭通车管所提取出车辆档案并配合被执行人在宜宾办理车辆过户手续,最后申请执行人杜某某领取了剩余案款50839.03元,本案顺利执结。
(四川省筠连县人民法院 刘俊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