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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审进校园,法检两长同庭履职普法促成长

来源:叙永县人民法院 作者:解霞 谢登虎 发布时间:2021-04-19 11:18:34

4月16日,叙永县人民法院携手叙永县人民检察院、叙永县司法局、共青团叙永县委、叙永县妇女联合会、叙永县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走进叙永县职业技术学校开展“法佑成长 筑梦未来”庭审进校园系列志愿服务活动。

图:法院干警开展普法宣讲,与学生问答互动.JPG

“咚!”法槌敲响。“现在宣布开庭……”校园内,操场上,闪耀的国徽下,由叙永县人民法院院长范平担任审判长,叙永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柳波出庭担任公诉人,公开审理的一起故意伤害刑事案件呈现在2500余名师生面前。

2019年6月9日晚12时许,被告人马某兵与被害人黄某杨在叙永县叙永镇陶环路“味某家”烧烤店喝酒。因黄某杨在聊天中出现口误,使马某兵误会而心生怨愤,马某兵遂拿起玻璃酒杯砸向黄某杨嘴部,导致黄某杨嘴部受伤后被送至叙永县人民医院医治。经鉴定,黄利杨面部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被告人马某兵在接到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于2019年12月17日到叙永县公安局西城派出所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庭审中,被告人马某兵承认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并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图:两千余名师生现场旁听庭审.jpg

法庭审理认为:被告人马某兵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马某兵接到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马某兵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取得了被害人谅解,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被告人马某兵的犯罪事实、悔罪认罪态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被告人马某兵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缓刑2年。

庭审结束后,叙永县人民检察院“蒲公英”普法宣讲团、叙永县人民法院“北极星”普法宣讲团志愿者趁热打铁,结合庭审现场以及近年来审理的青少年犯罪、校园暴力、环境资源保护等真实案例,开展以案释法活动。

图:庭审现场.jpg

最后,叙永县职业技术学校校长罗海作总结发言,他说道:“此次庭审活动,不仅展示了法律的威严,让同学们对法院审判工作有了更直观的了解。真实案例的展现和被告人深入灵魂的悔悟自白,使全体师生受到了一次生动的普法教育,有效地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校园犯罪,收到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图:学生们举手抢答问题.JPG

活动结束后,学生们直呼过瘾:“太震撼了!法官威武,主持公平正义,惩恶扬善,我以后也想当法官。”

(叙永法院 解霞 谢登虎)


责任编辑:杨雪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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