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马某与周某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诉讼中经调解双方达成一致协议:周某赔偿马某各项损失29.5万元及利息。因周某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马某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中经查,被执行人周某名下除银行存款4,951元外,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实地了解情况
执行法官经实地走访,发现周某无固定经济收入,其配偶系四级残疾人,另有两名未成年子女在校就读,家庭经济十分困难,暂无履行能力,威远县法院依法终结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马某因此次交通事故眼睛受伤,构成八级伤残,丧失劳动力,其妻系环卫工人,收入微薄,家庭基本生活难以维系。威远县法院主动向县委政法委汇报马某困难情况,对马某司法救助3万元。
发放司法救助金
协调马某妻子的主管单位——县城管局将其列为困难职工,发放困难补贴;目前正在协调马某住所地政府将马某一家纳入最低生活保障,从根源上解决马某的后顾之忧。
到新场镇政府协调
【典型意义】本案涉民生“执行不能”案件。威远县法院充分考虑申请执行人的实际情况,依托执行联动机制,深度融合司法救助与社会救助,开展多渠道救助工作,通过救助化解社会风险。同时积极开展人民法院与社会保障部门化解涉民生执行案件联动合作,推动将“执行不能”的涉民生案件纳入社会保障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