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法制网
法治文化研究会

土地买卖无效,我的定金or订金要的回来吗?

来源:叙永法院 作者:熊妍冰 李正锋 发布时间:2021-04-13 17:02:42

“老铁,你的地我要了,先交一部分的订金给你,详细的我们稍后再谈。”这是叙永法院近日处理的一起土地买卖案件中小陈对老付所说的话。事情还得从几个月前说起……

小陈某日走在路边,看到了老付承包经营的土地已经被挖平,很是适合修建住房,连忙找到中间人“隔壁老张”与老付联系,希望能够购买该土地用于修建住房。于是,在“隔壁老张”的引荐下,小陈与老付见面对买地一事展开商谈,双方对土地的面积、边界等事情进行仔细协商后,当场写下一份协议,约定小陈以129000元的价格购买老陈的地基,预付订金9000元,剩余款项年底签订转让合同后一次性付清。订金支付后,因向政府部门咨询了修建房屋、办理手续等相关事宜,小陈了解到自己依法是不能购买该土地的,且农村土地所有权属农民集体所有,承包经营的个人无权进行买卖,因此,小陈及时找到老付希望能够解除二人的买卖土地的协议。但老付认为土地是自己的,且小陈自愿购买,订金也是其自愿支付的,故拒绝退还小陈已支付的订金9000元。二人协商无果,小陈只得诉至叙永法院请求确认协议无效,并要求老付退还订金。

叙永法院受理案件后,因得知老付身体不便,法官遂邀请了“石榴籽”调解员共同前往老付家查看案涉土地,并通知小陈到场进行了第一次协商。了解情况后,法官对二人释明法理,“石榴籽”调解员讲述情理,对二人开展调解工作,因双方争议较大暂无法达成一致意见而暂停了调解工作。几天后,法官再次将二人通知到庭处理,小陈与老付均到达了叙永法院摩尼法庭,鉴于该案涉及土地流转方面的问题,承办法官邀请叙永县摩尼镇国土所所长到场共同对二人开展庭前调解工作。经过法官多次释法明理,国土所工作人员对土地流转及相关政策进行解释,最终小陈及老付均意识到自己在此事中的过错,二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由老付退还小陈5180元,二人关于此次买卖土地的问题就此了结。

(叙永法院 熊妍冰 李正锋)


责任编辑:杨雪娇

新闻总署国登2012-F00075847号· 知识产权 (川)作登字2017F00078064 · 连续出版物刊号 川KXO1-093 · 互联网信息服务许可证 川B2-20191090 · 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川网文【2019】5415-440号 ·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许可证 川字第00217号

出版物许可证 新出发字第510105010299号 · 川文旅审函【2019】886号 · 川新广审批准字【2017】335号 · 川法学文研批字【2015】012号 · 川法文批字【2019】009号 · 川新广批函字【2016】30号

国家商标局受理第23862702号 · 网络安全资格认证第23955号 · 省法治文化研究会融媒体中心负责技术、维护和管理

蜀ICP备12029925号-1 川公网安备 51010402001487号

本网站(非新闻类)刊发信息不代表主办单位和本网之观点,如有异议请联系本网删改·法律顾问:省法治文化研究会专家委(何艳律师)

四川法艺文化传媒 四 川 法 制 网版权所 有 ,未 经 书 面 授 权 禁 止 使 用

Copyright © 1997-2020 by www.scfzw.net all rights reserved

电脑版 | 移动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