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申请执行人孙某依据已生效民事判决书,向乐山市市中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余某久支付借款本金218749元、利息和律师费10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夏某对前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市中区法院依法向夏某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但夏某在规定期限内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组织双方协商后,仍未能达成一致意见。
乐山市市中区法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夏某采取拘留十五日强制措施。但因疫情原因,乐山市拘留所无法关押被拘留人,若不能实际关押,会造成司法公信力的损害,不能对被执行人夏某起到威慑作用,也不能维护申请执行人合法权益。
对此情况,执行局局长李传飞以及陈明法官及时向乐山中院汇报,并多次联系拘留所。最终在25日晚上8点确定,将被执行人夏某送往沐川县拘留关押。法警大队干警完善手续后立即带被执行人夏某赶往沐川县拘留所,在晚上10时顺利到达,最终依法对被执行人夏某实施了拘留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