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年了,我终于可以在自己的承包地上种庄稼了!感谢法官多次奔波为我们调解。”杨某某激动地说道。
1999年,杨某某之夫刘某甲承包了位于筠连县五丰村的集体土地3.5亩,2008年刘某甲不幸去世,杨某某将户籍迁至该村组。2010年2月,筠连县人民政府向杨某某颁发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将刘某甲承包的3.5亩集体土地确权给杨某某;2017年5月,筠连县人民政府向杨某某换发了新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但是从2014年起刘某甲之弟刘某乙未经杨某某同意,一直在该承包地上栽种农作物。杨某某与刘某乙多次协商未果,于2020年将其诉至筠连县法院。
法院判决刘某乙将其占用的承包地退还杨某某,并移除其栽种在该承包地内的农作物,刘某乙赔偿杨某某损失1200元。判决生效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法官考虑到案情特殊,杨某某与刘某乙系亲属关系,且排除妨害的侵权行为具有反复性,如处理不当,不仅不利于纠纷化解,还可能使矛盾进一步激化。于是执行法官采取以双方亲情为调解纽带的工作思路,邀请村组干部一道多次到现场察看承包地被占用的情况,通过多次释法明理、耐心调解,终于使刘某乙认识到自己的错误行为,同意将占用的承包地退还给杨某某,自行移除栽种在承包地内的农作物,并赔偿杨某某损失1200元。
本案得以顺利执结,在切实保障杨某某胜诉权益的基础上,维护了双方当事人的和谐关系,达到了较好的社会效果。
(四川省宜宾市筠连县人民法院 刘俊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