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乐山市市中区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全市首例抢劫虚拟货币案件,并当庭作出一审判决。
经一审查明:2020年10月,被告人梁某在外欠债无力偿还,故伙同被告人王某友、袁某抢劫其朋友之妻骆某玲账户内的比特币。2020年10月31日晚,三人驾车来到被害人位于肖坝的某小区对面停车场。梁某安排王某友打电话冒充送生鲜的送货人员,将骆某玲诱骗至停车场内。王某友在袁某的帮助下将骆某玲强行拖上梁某驾驶的越野车,沿着滟澜洲、沙湾方向行驶,将骆某玲带至市中区水口镇金坝村一空地。
王某友、袁某采用暴力、威胁方式强迫骆某玲登录其手机“火币交易所”APP账户后,梁某拿过骆某玲手机下车操作,将骆某玲账户中的29.0004844个比特币和1258.04064个以太币转入自己账户中。次日,梁某、袁某乘坐朋友的白色起亚汽车到南充市准备售卖比特币未果。返程途中,梁某、袁某经商议后,报警投案自首。截止案发,梁某都未向其他两名同伙透露抢得以太币的犯罪事实。
梁某、袁某到案后均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梁某向被害人退还比特币28.997个、以太币1258.03个。2020年11月2日下午,市中区公安分局民警在市中区世豪广场附近将被告人王某友抓获,其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
经乐山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骆某玲被抢走的比特币价值人民币264.48万元,以太币价值人民币334.31万元,华为手机价值人民币2770元。
市中区法院结合案件事实,根据被告人自首、坦白、认罪悔罪、退赔以及犯罪中所起作用等因素,一审宣判如下:被告人梁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被告人王某友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被告人袁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乐山市市中区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