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9日,四川省屏山县人民法院公开审理出售死因不明猪肉案,一审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左某、唐某、唐某有期徒刑分别九个月、七个月二十日、六个月,并分别处一万二千到一万五千元不等的罚金。
法院审理查明,2019年7月起,被告人左某、唐某和戴某合伙,生产、销售猪肉,左某、戴某负责生猪、猪肉的购销等事宜,唐某负责账务等事项。2019年12月左右,戴某退出合伙。2019年9月1日左右,戴某联系张某购买7头死因不明的猪,被告人左某、唐某同意后由工人在五尺道公司进行分割、分装,之后出售给他人。2020年4月25日及初夏,被告人左某以200、1980元购买何某、廖某死因不明的猪各一头,由左、唐出售给他人。
法院认为,被告人左某、唐某、戴某违反食品安全法规,收购死因不明的猪并加工出售,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行为,构成了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且属共同犯罪。依据各自的犯罪情节作出上述判决。
(丁如林 郭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