隆昌市人民法院全面开展“我为群众办实事”活动,推动政法队伍教育整顿落实见效、惠及群众。
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彭某某、罗某某与被执行人甘洛县某资源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执行法官利用周末休息时间远赴凉山,通过两天的现场装车运送,为申请人执行到位成品铅锭150余吨,挽回经济损失200万元。
2021年3月12日,申请执行人彭某某、罗某某向隆昌市法院提供执行线索,告知被执行人甘洛县某再生资源有限责任公司陷入债务危机,无法正常生产经营。被执行人权益很可能无法得到保障,隆昌市人民法院执行局当机立断,立即挑选3名干警组成执行专案组放弃了周末休息于2021年3月14日(星期日)一早驱车赶往500多公里外的凉山州甘洛县。
被执行人住所地位于甘洛县与雅安石棉县交界的深山之中,因情况紧急,执行法官等人顾不上吃饭,仅以矿泉水充饥,翻越崎岖的山路,经过六小时长途跋涉到达被执行人厂区。经过执行法官等人与被执行人负责人长达三个小时的法律宣传和释明、协调沟通,被执行人最终同意在人民法院的监督下于次日八时开始对被执行的成品铅锭装车运出给申请人以物抵债。
次日凌晨6:00,执行法官一行冒着大雨驱车一个多小时崎岖山路到达被执行人厂区,根据先前的执行方案监督被执行人将成品铅锭装车完毕,执行干警护送装载车辆离开被执行人厂区后才开车回到驻地。
根据被执行人公司提供的消息,隆昌法院执行干警刚离开被执行人厂区不久,一天之内就陆续有成都市新津区法院,甘洛县法院、江苏某法院对被执行人的各类机器设备、生产原材料等进行查封扣押。隆昌市法院一心为民的工作作风使该案得到顺利圆满执行,得到了当事人的充分肯定和赞许。(马 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