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6日上午,丹棱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四川省首例袭警罪案件,并当庭宣判,以被告人瞿某犯袭警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法院审理查明,2021年3月8日晚上,丹棱县公安局民警刘某与其他民警驾驶警车巡逻至丹棱县齐乐镇“洪雅第一烤”夜宵店时,发现被告人瞿某正与人打架,遂下车进行处置。刘某等人在口头制止、警告无用的情况下使用催泪瓦斯。瞿某被催泪瓦斯喷中后,冲向刘某将其按在地上使用拳头进行殴打,造成刘某头部受伤。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瞿某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其行为已构成袭警罪。归案后被告人瞿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五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作出以上判决。
被告人瞿某在最后陈述中表示,深刻认识到自己犯的错误,真诚的向办案民警致歉,以后会多学习法律知识,做一个遵纪守法的群众。
法官说法
人民警察是人民的“守护神”,肩负着维护国家安全,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民的人身安全等重大使命和责任。近年来,人民警察在执法过程中时常遭受阻碍、抗法行为,袭警不仅侵犯了执法民警的人身安全,也扰乱了国家机关执行公务,暴力袭警更是对法律尊严和权威的挑战,严重影响人民群众安全感。
今年3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施行,袭警罪正式明确单独设置罪行,对于袭警情节严重的,最高将处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袭警罪正式入刑,对于袭警违法行为有较强的震慑作用,此案犯罪行为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施行之后,具有极强的教育意义。保护警察就是保护人民群众,希望广大群众人民积极学法、自觉守法、主动用法,法院将以事实为依据,法律为准绳,依法惩治犯罪行为,切实维护社会稳定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袭警罪设立背景
2015年11月1日,《刑法修正案(九)》正式施行。
《刑法修正案(九)》第277条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有了“袭警罪”,警察在履行职务时的安全保障,将会得到加强。
2021年3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施行,袭警罪正式入刑。
2020年12月26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表决通过刑法修正案(十一),将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五款修改为:“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使用枪支、管制刀具,或者以驾驶机动车撞击等手段,严重危及其人身安全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这是我国首次针对袭警单独设置法定刑。
(刘佳 王柳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