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3日,富顺县人民法院代寺法庭考虑到被告年过八旬、行动不便,主动将调解书送到当事人手中,并现场答疑解惑,获得了当事人的肯定。
此前,富顺县法院受理了该起特殊的离婚案件。原告黄某刚年过五旬,被告郭某年近八旬,1987年起两人自由恋爱,后来于1991年8月登记结婚。近年两人的分歧越来越大,加之年龄相差过大,几无和好可能,因此原告黄某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郭某离婚。
法院受理案件后,考虑到被告年事已高,且双方年龄差距较大,矛盾尖锐,为了从根本上化解当事人的矛盾,承办法官接手案件后,仔细审阅了案件材料,为了更好地审结此案,有效化解当事人之间的矛盾,承办法官决定尝试调解结案,力求达到良好的社会效果。
由于被告年事已高,承办法官通过电话向其子女调查核实,证实二人确实想要离婚,后法官耐心做二人的思想工作,但原告方离婚诉求十分坚决,无和好的可能。一方坚决要求离婚,一方年事已高,离婚后被告如何生活,谁来照顾,都是亟待解决的问题。承办法官秉承最大限度维护当事人应有权益理念,尽力让双方都能满意。随后,承办法官单独做双方当事人的思想工作,从法、理、情几方面进行沟通交流,最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被告郭某与黄某自愿离婚,黄某每月支付200元生活费给郭某,案件得到圆满解决,真正做到“案结事了”。
3月23日,法官制作好民事调解书后,经与当事人沟通交流,得知被告郭某独居在代寺镇李子村,到庭领取文书不便,遂决定将文书送到郭某家中。
为做好案后释疑工作,法官邀请黄某一同前往郭某家中,途中再次做黄某的思想工作,希望其多关心前夫郭某的生活。黄某表示,就算自己与郭某已不再是夫妻,平时也会多关心郭某,每月按时向郭某给付生活费。
法官到达郭某家中后,将民事调解书送到郭某手中,对其告知权利义务并答疑解惑,黄某当场给付了郭某下月生活费,双方进行了友好的沟通交流,并对承办法官表达了感谢。(张同银 官元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