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不能案件是指人民法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或者执行法院穷尽执行手段仍然无法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执行案件。该类案件法院通常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处理,无新的财产线索一般不恢复执行。
“执行不能”案件不同于“执行难”案件,并非法院执行不力所致,而是属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当事人应当承担的商业风险与法律风险。但,叙州区法院本着执行为民的司法理念积极作为,多举措全力促进依法破解该类案件的执行。
一是严格把关终本案件的结案,该类案件必须是通过前后两次网络查控(银行账户、车辆、工商、网络资金、不动产等)及传统查控(向所在基层组织了解财产情况)等执行手段均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并约谈告知申请人才能提起结案,同时必须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并根据案件情况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二是专人负责终本案件库的后续核查处理。案件终本后纳入终本案件库,专人监督管理,每季度滚动进行网络查控,一旦发现的财产线索及及时采取查控措施并依职权主动恢复案件执行处理。三是专人负责当事人提供线索的核查处理。针对该类案件,当事人后续提供新的财产线索,申请人可申请恢复执行,法院安排专人及时办理。四是依法开展司法救助。对部分生产生活确实困难的当事人,符合司法救助条件的通过实施司法救助缓解其经济困难。2021年至今,叙州区法院依职权和当事人申请恢复执行此类案件286件,执行到位金额3092.96万元。
“执行不能”案件尽管属于当事人应当承担的诉讼执行风险,但人民法院并没有置之不理让其成为“死角”,叙州区法院将在接下来的工作中以更扎实的工作作风践行司法为民,积极探索更新的工作方法及更多的执行手段,尽最大努力兑现胜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王根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