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郭某代建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与被告在2017年4月5日签订了《叙永县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项目聚居点房屋建设工程委托代建合同》后,由原告进行聚居点房屋的代建工程,被告向原告支付房屋建设款项。工程完工后,原告向被告交付了房屋,被告还剩下尾款20000余元未支付。在诉讼中,被告认为其房屋存漏水等瑕疵情形。为妥善处理好“土地双挂钩”惠民工程,承办人邀请了当地村社干部,组织双方当事人对房屋进行实地勘察,核实被告所反映的问题,征对房屋交付后出现的问题逐一进行对照,现场定制处理方案,化解双方的矛盾纠纷,被告反映的问题也得到妥善解决,双方不用再“对簿公堂”,被告自愿将剩下的尾款当场向原告进行支付。
“土地双挂钩”工程是根据《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管理办法>有通知》以及《叙永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叙永县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叙府办函(2017)20号)文件要求,在我县开展的一项重要惠民工程,为加快新农村建设步伐、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加快幸福美丽新村建设提供了有力的保障。工程实施后,有部分农户还剩下的房屋尾款没有付清,在房屋的使用过程中,或许会存在这样或那样的问题,双方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 、恪守承诺,全面地履行各自的义务,采取合理有效的解决方式来处理遇到的问题,任何违反法律、法规、行政强制性规定的行为都不能得到支持。“土地双挂钩”工程项目的实施开展,政府对建房老百姓给予了一定的安置补偿,农户们还需对建房差额向承建方支付,故作为本案的被告应当积极履行合同的义务,共同构建一个遵纪、守法、和谐、有序、安定的“大家庭”,共同推进美丽新农村建设。
(叙永法院 刘燕 王茗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