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3月1日下午,被执行人陈某某在攀枝花市仁和区法院见证下,主动配合申请人将留存在申请人处的物品全部腾退完毕。
该案系申请人甲公司与被执行人陈某某之间的租赁合同纠纷。甲公司与陈某某于2012年签订《租赁合同》,由陈某某租赁甲公司名下的部分房屋进行经营活动,后因陈某某经营不善无力支付租赁费用,甲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依法判决双方解除租赁合同,陈某某依法将租赁的房屋腾空并返还给甲公司,并支付租金及违约金160704元。因被执行人陈某某未按期履行,甲公司依法向仁和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该案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法官发现通过联系被执行人陈某某发现,陈某某因经营不善导致在外有大量债务未处理,因本人无住房暂住其父母家中,在案件判决以后,陈某某已经在逐步腾退其租赁房屋内的物品,因其经营的茶楼物品数量较多且无地方可堆放导致其无法按时完成腾退。后经执行法官与申请人甲公司沟通,甲公司表示愿意免费为其提供车辆和人员帮助陈某某进行物品的腾退,并表示其欠付的租金考虑到其目前无固定收入来源,愿意暂缓执行。
下一步,仁和区法院将继续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在依法保障胜诉当事人合法权益同时,最大限度减少对被执行人权益影响,更好地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稳定。(陈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