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扎实开展政法队伍教育整顿,锻造全面过硬法院铁军,3月15日,彭山法院公开审理了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受贿、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案件。区法院干警现场旁听庭审,接受警示教育。
上午9点40分,随着法槌的敲响,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受贿、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一案正式开庭。在审判长的主持下,控辩双方围绕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进行举证、质证、辩论,整个庭审过程庄严有序。
庭审结束后,旁听人员纷纷表示,参加职务犯罪案件庭审观摩,自己深受警醒和教育,以反面典型为镜鉴,时刻绷紧廉洁自律这根弦,牢记初心和使命,做到知敬畏、存戒惧、守底线。
不管是领导干部还是一般公务人员,必须牢固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和世界观;必须加强制度建设,规范司法行为,对这些案例举一反三,汲取教训;必须严守法纪,强化公正司法意识。对于滥用职权以及贪污受贿等违法违纪的行为,要坚决予以抵制和惩处,作为国家工作人员更要严于律己,时刻审视自己的行为,以更高的要求约束自我。旁听案件后,要加强学习,时刻自省,筑牢思想防线;坚定理想信念,强化廉洁意识;以案为鉴,防微杜渐,长鸣警示之钟。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八十五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六十八条
国有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造成国有公司、企业破产或者严重损失,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国有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有前款行为,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两款罪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吴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