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03年5月起,罗某等4名申请执行人进入四川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工作,并交纳了质保金。后来,罗某等人于2020年3月16日与被执行人申请劳动关系并申请仲裁,要求被执行人支付拖欠工资及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失业金,并退还质保金。内江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20年4月作出仲裁,但罗某等人不服,向内江市中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经过审理判决,被执行人支付罗某等人拖欠工资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失业保险损失等合计23万余元,并退还质保金7300元。后因被执行人经营困难,未能如期履行生效判决,罗某等人遂申请强制执行。
因该系列案属于涉民生案件,执行法官十分重视和谨慎,经过多次走访调查,执行法官了解到4名申请人都是该公司10年以上的老员工,之前信任被执行人,因而未申请强制执行,但现在各自家庭都存在着不同的情况和困难:生病急需用钱、拿不回款项婚姻就濒临破灭……另一方面,法院查明被执行人企业近年来经营困难,现在其银行账户上确有一笔资金可以执行,但该公司正在招商引资,进行新产品的研发,急需要购买原材料进行批量生产,从而维持企业发展。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的矛盾日益激化。
若法院强制一次性冻结、扣划公司账户,不仅不能完全支付申请执行人的所有款项,还会影响企业购买原材料、发放现有工人工资,更直接可能导致企业破产。这样既不符合善意文明执行理念,也不能直接解决本案执行问题。
经执行法官多次协调,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约定被执行人在春节前支付一部分款项,法院就暂不采取强制措施。剩余款项,被执行人要在6个月期限内付清。
典型意义
法院充分考虑到被执行人的生产经营直接关系到申请执行人和社会群众的切身利益,针对被执行人的实际经营情况,按照善意文明执行的理念,促成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给被执行人留出适当的还款时间,既依法保护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也最大限度降低了对企业生产经营和社会群众生活的影响,为创建良好法治营商环境提供法律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