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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受伤引纠纷,彭山法官速调获赔偿

来源:彭山县人民法院 作者:陈雪 发布时间:2021-03-14 20:30:58

3月11日,郭某拿着赔偿款激动地对彭山青龙法庭法官连连道谢:“感谢法院帮我主持公道,这么快就拿到钱了,这下我心里的石头算是落地了。”

2020年8月,郭某受李某雇佣,在提供劳务时因雨天湿滑,摔倒后右手撞击地面的金属物体造成右手食指中节指骨骨折,折端部分分离,随后去医院就诊。一月后,又住院手术治疗,经郭某自行鉴定其伤残程度为十级伤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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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某受伤的工地系某建筑公司发包给成都某劳务公司,成都某劳务公司又将其中钢筋部分转包给李某,故郭某将李某以及另外两家公司一起诉至彭山区法院青龙法庭,要求李某赔偿医疗费、精神损害抚慰金、残疾赔偿金、误工费等10万余元,并要求其余两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庭审中,被告李某认可郭某在工地受伤一事,但认为郭某住院时所有医疗费都是自己垫付,且在郭某工作前就对郭某进行过安全警示,所以现在郭某要求赔偿的金额过高,也不认可郭某单方面提供的鉴定结果;成都某劳务公司则辩称原告受伤自己也存在较大过错,所以应该按照过错比例进行划分。某建筑公司则表示,自己与郭某受伤无关。双方各执一词,互不相让。

眼看庭审进入僵局,承办法官宣布休庭进行调解:“这个案子案情很清楚,大家对受伤的事实是认可的,就是金额的问题各执己见。在庭审中,你们双方出示的证据都不充分,如果到时候走鉴定程序,时间耽搁得也比较久,希望你们双方能尽量协商处理此事。小郭身体造成的缺陷是很难弥补的,作为用工方也多替他考虑现在的处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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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过承办法官耐心细致释法明理,最终双方达成一致:成都某劳务公司当庭向郭某支付50590元,李某当庭向郭某支付5000元。 

法官释法

接受劳务者首先要为提供劳务者提供安全的环境,提供安全的生产工具,告知其安全规范,以便劳务者完成劳务;提供劳务者在提供劳务的时候,一定要熟悉自己的工作环境,对风险有一定的认知,熟练掌握各种操作规范,做好防护,保护自己,切忌敷衍搪塞、末学肤受。只有双方都各司其职、按部就班,侵权行为才会逐渐减少。

(陈雪)


责任编辑:杨雪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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