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6月14日,被执行人陈某因做生意需资金周转,向申请执行人夏某借款70000元,并向申请执行人出具借条一张,约定按月利率2%支付利息。2015年2月,被执行人归还申请执行人5000元。
近日,申请执行人诉至叙永县人民法院,要求被执行人依照判令归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息共计111200元。被执行人陈某向申请执行人夏某偿还借款共计50000元,支付方式为被执行人从2016年起每年12月31日前支付给申请执行人10000元至借款偿清时止。
执行法官接到该案后,立即与被执行人陈某取得联系,了解被执行人相关情况,向其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等相关文书,并告知其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义务的严重后果,被执行人陈某表示愿意偿还该笔案款,可以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直接转给申请人,执行法官随后联系到申请人夏某,将申请人夏某通知到法院进行询问并做好笔录,在执行法官的调解下,申请人夏某表示同意被执行人将案款转到自己微信。几天以后,被执行人如约将案款交付给申请人,本案仅用几天时间便圆满执结,执行法官用高效快速的行动保障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叙永法院 殷帆 冯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