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0日上午,隆昌市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由隆昌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指控被告人彭某涉嫌受贿罪一案。为充分发挥反面典型案例的警示教育作用,隆昌市纪委监委、隆昌市委政法委等单位200余名党员干部旁听庭审接受警示教育。
检察机关指控,被告人彭某于2005年至2017年期间,利用担任原隆昌县建设局建筑管理股股长、原隆昌县规划和建设局建筑管理与安全股股长、原隆昌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建筑管理与安全股股长职务之便,明知他人有请托事项,仍多次收受管理服务对象为寻求关照和感谢送的现金,并以明显低于市场价的价格向请托人购买商品房一套,变相受贿,共计受贿43.6万元。其行为触犯了刑法,应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彭某当庭表示自愿认罪悔罪,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彭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被告人彭某已退缴的违法所得人民币43.6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庭审结束后,参加旁听的人员均表示受到深刻教育和警示,要筑牢拒腐防变的思想防线,以典型案例为戒,知敬畏,明底线,汲取教训,警钟长鸣。(李章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