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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抚养拒履行 情法并融解矛盾

来源:叙永县人民法院 作者:殷帆 谢杨 发布时间:2021-03-12 13:03:21

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于2005年经人介绍认识,2007年11月19日在赤水镇政府办理结婚登记,2008年4月4日生育一子刘某甲,2013年3月6日生育一子刘某乙,同年9月被执行人外出打工,双方开始分居,分居期间没有任何交流,被执行人对家庭不负责任,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已无和好的可能,申请执行人到法院起诉离婚,经法院审理判决:婚生子刘某甲、刘某乙随申请执行人一起生活,被执行人胡某某每月30日前支付每个孩子抚养费500元直至每个孩子年满十八周岁时止,孩子教育费、医疗费10000元以上凭正式发票每人承担一半。

判决生效后,胡某某一直没有按照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支付抚养费,刘某甲、刘某乙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法官接到本案后,立即通过电话尝试联系胡某某,并对被执行人胡某某名下存款、车辆、房产等开展网络查控,查明胡某某名下可供执行的资产不足以偿还所欠抚养费,执行法官与申请人无法联系到被执行人胡某某,案件陷入僵局,执行法官随即将被执行人胡某某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和限制高消费名单,暂时终结本次执行。

即使案件终结本次执行了,但执行法官一直没有放弃对胡某某的寻找,2021年2月,执行法官终于联系到被执行人胡某某,并向其送达相关的法律文书,告知其不依法履行义务的严重后果,但胡某某仍然找各种理由搪塞,拒不到法院履行义务。执行法官多次联系胡某某,耐心劝说其履行义务,并告诉胡某某自己也是一名孩子父亲,不履行义务对孩子的成长也有影响。在执行法官苦口婆心的劝说下,情法并融的解释中,胡某某终于同意到法院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至此,本案顺利执结。

做好执行法官,既要用心,也要用情,每个案件都有不同的特点,既要想法设法、千方百计地用好用足法律和信息化手段,让执行有力度;又要感同身受地理解当事人对公平正义的强烈期盼,设身处地地体谅当事人的复杂心情,让执行有温度。

(殷帆 谢杨)

 


责任编辑:杨雪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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