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3月4日,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遵照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签发的执行死刑命令,依法对犯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非法持有枪支罪的被告人倪树良执行死刑。
经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最高人民法院复核确认,2016年9月至2017年5月期间,被告人倪树良(内江市市中区人,现年48岁)伙同黎依华、唐均梅、雷虎(均已判刑)等人通过邮寄等运输方式,多次贩卖甲基苯丙胺;并伙同他人在四川省成都市、内江市等地制造甲基苯丙胺。2017年6月,倪树良、雷虎、唐均梅被警方挡获。在倪树良驾驶的车上及多处租住屋内查获大量甲基苯丙胺半成品及甲基苯丙胺。经鉴定,倪树良单独或伙同他人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甲基苯丙胺共计8000余克,甲基苯丙胺片剂100余克。此外,警方还从倪树良租住屋内查获以火药为动力的枪支三支。
最高人民法院复核认为,被告人倪树良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单独或伙同他人贩卖、运输、制造毒品,其行为构成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非法持有以火药为动力的枪支三支,其行为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应依法数罪并罚。倪树良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数量大,社会危害严重,又系共同犯罪中的主犯,应依法严惩。故依法核准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维持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判处被告人倪树良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被告人倪树良有期徒刑四年;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的刑事裁定。
执行死刑前,倪树良与其近亲属进行了会见。(内江中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