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4日,四川省屏山县人民法院公开宣判左某受贿案,一审判处左某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没收被告人左某退缴的违法所得人民币七十万六千四百二十九元;继续追缴其余违法所得。
经审理查明,2001年至2019年,被告人左某在担任宜宾市某局副局长、宜宾市某国有公司副总经理、总经理、董事长和宜宾市某局局长等职务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和地位上形成的便利条件,在工程获取、款项拨付等方面为相关企业和个人提供帮助,收受程某某、陈某1等32人贿赂款共计1145万元。被告人左某在案发前退还陈某1、徐某某、张某1、邓某、章某等人136.5万元。
2020年5月,被告人左某因涉嫌职务违法被立案调查,并在审查调查期间,主动交代了监察机关未掌握的收受余某某、程某某等27人现金共计778万元的情况,如实交代了收受陈某1、黄某1、袁某1、李某某、代某某5人现金共计367万元的情况。
法院认为:被告人左某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贿赂1145万元(其中索取他人财物180万元),数额特别巨大的行为,已构成受贿罪。依据其犯罪情节做出上述判决。(郭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