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四川省屏山县人民法院审理一起房屋漏水引发是损害赔偿纠纷案,一审判决开发商宜宾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赔偿曾某、陈某合理损失29079.40元。
2013年年初,原告曾某、陈某装修后搬入被告开发的住房。半年左右发现排水管漏水,造成原告家里地面和墙面潮湿,家具发霉受损。之后多次找被告解决未果。2017年6月,物业公司向开发商发函要求整改也未果。2020年5月,经装修公司于再次装修。但开发商仍不赔偿,故诉至法院请求开发商赔偿。
法院认为,交付使用的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在保修期内,出卖人拒绝修复的,买受人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修复。修复费用及修复期间造成的其他损失由出卖人承担,被告应承担原告的修复费用及修复期间造成的其他损失。对原告的合理损失29079.40元,法院判决予以支持;对原告主张的其余损失69843.20元,采纳被告的反驳意见,不认定为本案损失。判决后,双方未上诉。(龙志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