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四川省叙永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一因“爱而不得”,泼洒柴油故意杀人案件。
被告人杨某与被害人姜某系亲戚关系。十多年前杨某下乡补锅时认识了姜某,欲托人向姜某家提亲,但未得到姜某父母同意,杨某也一直未向姜某表白或向其家提亲。2008年姜某与杨某同村的村民周某结婚后,杨某心生不满,多次无事生非,欲伤害姜某及其家人。
2020年5月,杨某看到姜某的电动三轮车停在叙永县摩尼镇某小学对面的公路上,便骑电瓶车带着准备的一瓶以为是汽油的瓶子和一把刀来到姜某的电动三轮车处,坐在姜某电动三轮车上等姜某,随后又前往姜某嫂子王某经营的时尚精品店内找到姜某,并问姜某是否要和他好。杨某得到姜某语气强硬的否定回答后气愤不已,遂用言语威胁恐吓姜某,杨某随即离开时尚精品店,姜某害怕杨某伤害其在店外玩耍的孩子,随后也跟着杨某走出店外。杨某直接走到自己的两轮电瓶车旁,用钥匙打开电动车的坐垫,从坐垫下面拿出认为装有汽油的“营养快线”瓶子并走向姜某,打开瓶盖将瓶内液体泼向姜某面部,边泼边扬言要烧死姜某或其家人,随后杨某在身上摸出打火机,欲点火烧姜某。姜某反应过来后跑进时尚精品店内。杨某也随即被现场群众制止并控制。经鉴定,杨某上述泼洒的液体为柴油;经四川华西法医学鉴定中心对杨某精神状态进行鉴定,杨某患有器质性精神障碍,对2020年5月21日的违法行为具有部分刑事责任能力。
经审理,被告人杨某犯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
普法时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 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第十八条 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韩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