叙永县人民法院始终将人民的利益放在首位,落实“司法为民”宗旨、践行“公正与效率”主题,让群众切实感受到司法温暖。近日,叙永县人民法院受理了简某与刘某、某物流有限公司、某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根据简某的申请作出先予执行的裁定书,裁定某保险公司先行垫付简某6.8万元医疗费。这一举措实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2020年10月5日,刘某驾驶重型仓栅式货车,因操作不当,与对向简某驾驶重型半牵引车相撞后致使简某受伤的交通事故。简某入院诊断为:1、左侧股骨间粗隆骨骨折;2、股骨大骨粗隆骨骨折等多处受伤。该事故经叙永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刘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简某无责任。刘某某驾驶的车辆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100万元商业三责险,且附加不计免赔。申请人简某受伤住院后已花费医疗费10万余元,且需继续治疗。简某家庭十分困难,面对高额的医疗费,无法继续支付,面临随时可能中断治疗状况。简某遂向叙永县人民法院提出先予执行的申请,要求保险公司先予支付简某救治费用6.8万元。
叙永县人民法院秉承司法为民理念,急当事人之所急,在收到简某先予执行申请后,及时审查核实简某继续治疗所需医疗费,因本案的事实基本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申请人简某申请先予执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七条、第九十八条的规定,故法院对支持了简某的申请,依法作出裁定书。裁定某保险公司在收到裁定书后三日内向指定医院给付保险金6.8万元。(张书祥 吴珊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