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5日,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遵照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签发的执行死刑命令,依法对犯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的罪犯叶碧仙(女)执行死刑。
经四川省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最高人民法院复核确认,2015年6月至9月期间,被告人叶碧仙伙同杨力学、奚廷运等(均已另案判刑)以麻黄素为原料,在辽阳市文圣区、四川省威远县连界镇等地制造甲基苯丙胺(冰毒)。2016年3月,叶碧仙、杨力学、奚廷运等在威远县黄荆沟镇制造甲基苯丙胺被公安机关查获,现场抓获奚廷运,查获制出的甲基苯丙胺12235.03克。
同年6月,被告人叶碧仙与杨力学共谋贩卖毒品,由叶碧仙联系毒品货源,由李旭刚(已另案判刑)运输,叶碧仙、杨力学被公安机关在京沈高速路山海关收费站抓获;李旭刚在辽宁省葫芦岛市兴城服务区交接毒品时当场挡获,查获甲基苯丙胺1万余克。
最高人民法院复核认为,被告人叶碧仙贩卖、运输、制造甲基苯丙胺数量特别巨大,社会危害极大,罪行极其严重,且其曾两次因犯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被判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实施本案犯罪,系累犯,应依法从重处罚。依法核准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以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判处被告人叶碧仙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的刑事判决。
执行死刑前,被告人叶碧仙与其近亲属进行了会见。(内江中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