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月3日,原告某律师事务所与被告李某签订《委托代理合同》,约定由原告代理李某诉某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代理费为李某获得劳务费总额的10%,每执行一笔按比例给付。原告按约完成了代理工作,被告也获得了执行款30余万元,被告获得执行款后一直未向原告履行支付代理费的义务。2021年1月8日,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利向盐边法院提起诉讼。
为妥善化解纠纷,承办法官在收到案件后,认真审查案件,对原告提出的保全申请,第一时间作出保全裁定,移送执行。考虑到这起纠纷案件事实清楚,承办法官决定先行组织双方进行调解。随后,承办法官通过电话与被告李某取得联系,了解李某现在经济状况,结合案件审查的情况,从保障李某自身利益出发,耐心向李某明理释法,希望其积极履行应该履行的义务。经过承办法官多次明理释法,李某同意通过手机转账,向原告履行其应该履行的义务。当天,李某便向原告转款,收到李某支付的款项后,原告于2021年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与撤回保全申请。至此,这起代理合同纠纷划上了圆满的句号。
下一步,盐边法院将继续坚持调解优先的原则,不断创新调解方式、拓宽调解工作渠道,引导双方当事人积极沟通,努力实现案结事了,让更多的案件不用进入执行程序,当即就能彻底解决。(吴欣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