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法制网
法治文化研究会
推荐

内江市首例由检察机关单独提起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一审宣判

来源: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作者:顾勋 发布时间:2021-02-03 11:11:05

2月2日,四川省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审结全市首例由检察机关单独提起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判决被告徐某某支付侵害消费公共利益的赔偿金48440元及其他合理费用,并在《内江日报》上向社会公众刊发赔礼道歉声明。

111.jpg

经审理查明,2019年6月10日,被告徐某某在隆昌市某地经营火锅店。为节约成本,获取非法利益,徐某某指使该店厨师刘某将顾客食用过的火锅废油加工炼制成“老油”,再将“老油”掺入到新油中炼制成火锅锅底销售给顾客食用。2019年8月21日至2019年9月5日被隆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获,共销售掺入了“老油”的火锅锅底173份,销售金额为4844元。

2020年9月3日,隆昌市法院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对被告人徐某某、刘某刑罚并禁止二人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有关活动。内江市检察院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徐某某除构成刑事犯罪外,其违法行为还侵害了不特定多数消费者生命健康权,破坏了食品消费市场安全和秩序,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依法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112.jpg

法院审理认为,内江市人民检察院在办理辖区内刑事案件过程中发现徐某某存在侵权行为,诉前依法履行法定公告程序,在法定期限内没有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提起公益诉讼,内江市检察院作为公益诉讼起诉人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符合法律规定;被告徐某某因本案行为虽已受到刑事处罚,但并不因此免除其应承担的侵权责任,公益诉讼起诉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主张以销售价款的10倍作为惩罚性赔偿金之诉求,于法有据,应予支持;公益诉讼起诉人为证明徐友良的行为损害了不特定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所支付的专家咨询意见费1500元属合理费用,应由被告徐某某承担;被告徐友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行为已构成对社会消费者整体共同的人身权益的侵害,公益诉讼起诉人要求被告徐某某就其侵权行为通过公开媒体向社会赔礼道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依法作出上述一审判决。

内江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市市场监管局干部职工代表到庭旁听案件庭审。(顾勋)

责任编辑:白雪

新闻总署国登2012-F00075847号· 知识产权 (川)作登字2017F00078064 · 连续出版物刊号 川KXO1-093 · 互联网信息服务许可证 川B2-20191090 · 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川网文【2019】5415-440号 ·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许可证 川字第00217号

出版物许可证 新出发字第510105010299号 · 川文旅审函【2019】886号 · 川新广审批准字【2017】335号 · 川法学文研批字【2015】012号 · 川法文批字【2019】009号 · 川新广批函字【2016】30号

国家商标局受理第23862702号 · 网络安全资格认证第23955号 · 省法治文化研究会融媒体中心负责技术、维护和管理

蜀ICP备12029925号-1 川公网安备 51010402001487号

本网站(非新闻类)刊发信息不代表主办单位和本网之观点,如有异议请联系本网删改·法律顾问:省法治文化研究会专家委(何艳律师)

四川法艺文化传媒 四 川 法 制 网版权所 有 ,未 经 书 面 授 权 禁 止 使 用

Copyright © 1997-2020 by www.scfzw.net all rights reserved

电脑版 | 移动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