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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江一火锅店老板在锅底掺“老油”获刑后再担责:支付侵害消费公益赔偿金

来源:四川法制网 作者:高 琦 发布时间:2021-02-02 20:16:00

今(2,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由内江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一起消费者权益保护民事公益诉讼,并当庭作出一审宣判。此案之前,被告人徐良因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隆昌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缓刑一年。



火锅底掺“老油”老板和厨师触犯刑法


20209月,隆昌市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被告人徐某良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一案。

审理查明,2019610日,被告人徐某良在隆昌市隆华路一段251-255号经营隆昌鑫火锅店,并聘请被告人刘某为厨师。为节约成本,获取非法利益,徐某良指使刘某将顾客食用过的火锅废油加工炼制成“老油”,再将“老油”掺入到新油中炼制成火锅锅底销售给顾客食用,至201995日被隆昌市市场监管局查获。

经查,该店自2019821日至201995日,共销售掺入了“老油”的火锅锅底173份,销售金额为4844元。经检测,该店内被查获的掺入了“老油”的火锅油中辣椒素含量为2.34*103 ug/kg

202093日,隆昌市人民法院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一审判处被告人徐某良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判处被告人刘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责令被告人徐某良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缴违法所得4844元,此款上缴国库;禁止二被告人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


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 追究被告民事赔偿责任


20201126日,内江市人民检察院就该火锅店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行为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向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消费者权益保护民事公益诉讼,要求依法判令被告人徐某良通过媒体公开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并支付赔偿金48440元及专家咨询意见费1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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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一审判决 被告支付侵害消费公共利益赔偿金 登报道歉


今日上午,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法院按照庭审程序审理。30名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参加旁听。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徐某良销售掺入“老油”的火锅锅底,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即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属于生产和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行为,徐某良因上述销售行为获得销售价款4844元,公益诉讼起诉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主张以销售价款的10倍作为徐某良应承担的惩罚性赔偿金依据,要求徐某良承担赔偿金48440元,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被告徐某良的抗辩理由,法院不予采纳。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徐某良向不特定的消费者销售掺入了“老油”这种含有对身体有害成分的食用产品,严重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其行为已构成对社会消费者整体共同的人身权益的侵害,公益诉讼起诉人要求被告徐某良就其侵权行为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赔礼道歉,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

法院遂作出一审判决:被告徐某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支付侵害消费公共利益的赔偿金48440元,此款上缴至本级国库保管;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合理费用1500元,此款划至四川省内江市人民检察院专户;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在《内江日报》上刊登公开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声明,其内容需经本院审查,相关费用由被告承担。(四川法制网 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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