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马边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以调解方式成功化解了一起涉及征地补偿款领取主体的多年未解纠纷,成功让矛盾双方握手言和,缓解了双方当事人的对立情绪,获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1996年12月25日,原告万某与被告杨某某双方经协商后签订《协议书》,约定被告将其位于原马边彝族自治县建设乡光辉村一组的三间房子和两份承包田土、荒山的承包经营权以总价18000元的价格转让给原告。协议签订后,原告按约付清了全部转让款,被告也将协议项下的房屋和土地交给了原告居住和使用。2017年4月,国家征用前述部分承包地,共计0.96亩,涉及征地补偿款52104.9元。原、被告均认为自己才是领取该征地补偿款的适格主体,为此引发纠纷纠纷。乡村两级多次组织双方协调未果,原告诉至本院。
马边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在了解案件基本情况及双方对立情绪状况后,及时组织双方协调,并积极引导双方坚持“和为贵”,另组成了以人民法院副院长张凯俐同志为审判长的合议庭,采取便民原则,开展巡回调解,多元化解的方式,到马边彝族自治县建设镇光辉村组织双方进行调解。
经过合议庭的调解和村组干部的积极配合,最终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意见:“被告杨某某协助原告万某办理领取承包地征收补偿款52104.9元的事宜;被告杨某某协助原告万某办理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被告杨某某不得再对协议书上转让的房屋和土地主张任何权利”。达成一致意见后,双方当事人面带笑容握手言和,均表示一定履行调解结果,县人民法院也根据调解内容为双方当事人制作并送达了民事调解书,至此双方矛盾得到了有效化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