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四川省叙永县人民法院判处一起“夫妻”二人合伙利用微信多次诈骗他人钱财案件。“丈夫”胡某某利用同居“妻子”黄某某微信加男性好友,伪装成表哥等带“妻子”与微信好友“奔现”后编造多种借口要求转账、发红包,骗取微信好友钱物。
被告人胡某某、黄某某系同居关系,二人共同育有一女。2019年8月30日,被告人胡某某在成都市使用黄某的微信账号,添加被害人汪某某为微信好友,冒充黄某某身份并隐瞒自身真实情况与汪某某聊天。期间,胡某某以充话费,应聘工作等理由骗取汪某某钱款。为取得汪某某信任,胡某某两次指使其女性朋友黎某某代替自己与汪某某见面。后胡某某将其与汪某某微信聊天并骗钱一事告知黄某某,伙同黄某某继续对汪某某实施诈骗。胡某某安排黄某某先后三次与汪某某见面,并称黎某某是黄某某的妹妹;胡某某则冒充黄某某的哥哥黄某与汪某某见面来往,胡某某、黄某某二人继续以买手机、处理罚款、爷爷生病、卖车还钱等理由骗钱。在2019年8月至2019年12月期间,胡某某、黄某某二人骗取汪某某钱款共计7万余元。
后二人采取类似的手段,骗取被害人裴某某转账人民币共计56060 元;被害人蓝某某转账共计人民币40845元。
经法院庭审认定,胡某某、黄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共同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判决被告人胡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被告人黄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责令被告人胡某某、黄某某向被害人汪某某退赔人民币71483元,向被害人裴某某退赔人民币66060元;向被害人蓝某某退赔人民币43233元;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手机二部,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叙永县公安局依法处理。
法官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胡某某、黄某某二人年轻力壮,理应凭借自己双手创造美好生活,却误入歧途,受到法律制裁,实在不值得。(韩玮 张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