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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山市适用《民法典》解除合同首案宣判

来源:乐山市市中区法院 作者: 发布时间:2021-01-29 14:19:49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近日,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审结乐山地区首例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解除合同案件。

一、基 本 案 情

2019年9月1日,李某与罗某签订《合作协议》约定:李某提供自有的装载机,罗某提供劳务并负责联系业务,双方合伙运营装载业务,装载业务收入款项由李某保管,所产生利润、费用由二人均分。上述《合作协议》签订当日,李某将装载机交付罗某。前期,李某尚能通过微信联系到罗某,罗某在微信上表示正在联系业务暂无收入。一段时间后,罗某便从李某的微信“失联”,李某采取电话联系、上门寻人等方式均无法联系到罗某。2020年8月4日,李某以自交付之日起从未收到装载业务收入且联系不到罗某为由,向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合作协议》并返还装载机。因罗某下落不明,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在2020年10月15日的《人民法院报》刊登公告向罗某送达起诉状副本和开庭传票

二、裁 判 结 果

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和罗某之间签订的《合作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的规定,为有效合同。李某已依约将装载机交付给罗某,但罗某未向李某交付收入且失去联系,罗某行为已构成根本违约,李某订立合同的目的已无法实现,李某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罗某返还装载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合同解除的时间为起诉状副本送达之日,本案起诉状副本公告刊登之日为2020年10月15日,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即《合作协议》解除之日为2020年12月14日。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对李某请求解除合同、返还装载机的诉讼请求全部予以支持。

三、案件意义:

在老百姓的日常生活中会遇到各种合同纠纷,如储值卡、会员消费、线上购买课程、合伙等在交付款项后却遭遇商家或者合伙人“跑路”“失联”的情况。原《合同法》仅规定“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而无守约方直接通过诉讼方式解除合同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十条规定《民法典》施行前,当事人一方未通知对方而直接以提起诉讼方式依法主张解除合同的,适用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五条明确规定“当事人一方未通知对方,直接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方式依法主张解除合同,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该主张的,合同自起诉状副本或者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对方时解除”,该条款设立了诉讼解除制度,弥补了原合同法未规定诉讼解除制度的空白。采用诉讼解除制度,在合同当事人“失联、跑路”的情况下更确定和稳妥,更有利于保护守约方的利益,让守约方解除合同更有法可依。法院只要根据案情审查,认为符合合同解除的情况,就可以直接判决解除合同,并确定违约方在合同解除后应当承担的责任。



责任编辑:唐方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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