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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江市东兴区法院审结全市首例依民法典撤销婚姻案

来源:内江市东兴区法院 作者:郭北法庭 发布时间:2021-01-28 21:53:23

1月25日,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郭北法庭当庭宣判全市首例依民法典判决的撤销婚姻案件。在该案中,妻子婚前隐瞒重大疾病,丈夫起诉撤销婚姻获得人民法院支持。


原告刘某与被告贺某经人介绍相识恋爱,两人交往一段时间后,于2020年1月登记结婚,婚后并未生育子女。随后,被告跟随原告一家人前往浙江省嘉兴市工作生活,3月10日,被告发精神疾病,原告才知晓被告患有精神分裂症。后来,被告通过被告户籍地村委会和东兴区残疾人联合会得知被告曾于2016年被评定为精神残疾二级,原告认为,被告在结婚登记前隐瞒病情,令其和其家人无法接受,故诉至法院,要求依法撤销两人婚姻。


法院认为,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该案中,被告患有精神分裂症,该疾病属于《母婴保健法》中规定的一类医学上认为影响结婚和生育的疾病,医治难度大,且在较长一段时间内严重影响患者的正常生活,为重大疾病。


而被告在结婚登记前隐瞒病情,侵害了原告的知情权。现原告以被告婚前隐瞒重大疾病为由主张撤销婚姻,事实清楚,于法有据,法院依法予以支持;同时,对于原告同意在撤销原、被告婚姻的情况下,自愿补偿被告人民币20000元的主张,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该案的承办法官黎兆伟提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53条第1款规定:“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婚姻关系被撤销后,双方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不过,申请撤销婚姻关系要及早提出,《民法典》第1053条第2款也规定了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一旦超过这个时间,那么撤销权消灭,婚姻有效,就只能选择离婚的方式来结束婚姻关系。


因此,如果一方确实患有重大疾病,应该向另一方坦诚相告,履行婚前告知义务,让另一方在充分知情的情况下做出是否愿意结婚的真实意思表示。对于婚姻另一方来说,撤销婚姻是《民法典》赋予的权利,是否选择撤销婚姻,也要基于自身感情和理性做出选择。(郭北法庭)


责任编辑:梦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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