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原告曾某某、刘某某与被告易某某、吴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曾某某、刘某某于2016年8月11日向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院申请保全,法院于2016年9月2日查封了被执行人易某某、吴某某位于东兴区平坦乡夏家冲村1组所有的房屋,查封期三年。同时向被执行人易某、吴某某送达民事裁定书,告知其保全情况。
2016年9月13日,经法院主持,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易某某、吴某某欠曾某某、刘某某本金及利息共计627800元,两被告定于2017年1月底前付200000元,2017年12月底前付150000元,2022年底前付清余款277800元。
民事调解书生效后,被执行人易某某拒不履行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017年2月15日,申请人执行人曾某某、刘某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易某某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督促其主动履行。
后来,执行法官多次到易某某户籍所在地、现居住地进行调查,被执行人易某某避而不见,电话不接,短信不回。
执行法官通过网络执行查控和传统查控对被执行人易某某名下的不动产、银行存款、机动车、有价证券等各类财产线索进行调查,冻结易某某的银行账户,对其作出限制消费令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被执行人易某某仍拒绝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且在房屋查封期间将涉案房屋出卖,办理了过户手续,并更换手机号码。
被执行人易某某采取躲避方式抗拒执行法院生效法律文书,并在明知涉案房屋被查封期间转移房屋并办理过户手续,致使该案无法执行,损害了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其行为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依法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现已将该拒执案件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是被执行人的法定义务。本案被执行人易某某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在明知涉案房屋被查封而转移房屋并办理过户手续,更换电话号码,逃避执行意图明显,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法院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将该拒执案件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督促被执行人履行法定义务,同时对惩治恶意逃避执行的行为,具有教育和警示作用。(梁 潇)